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303执3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48159G,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LAAC0X,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303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开具并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501422.62元(如未按期履行,自逾期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24元,减半收取5662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889元,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现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审判管理与服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本院作出(2023)皖0303执38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明,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次共执行到位208624.26元,其中缴纳案件诉讼费3773元,缴纳案件执行费7414.23元,发放执行案款197437.03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303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