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20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68号百利中心1号楼33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