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234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68号百利中心1号楼3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48159G。
负责人:周廉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红,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桃园路(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南校区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92054881。
法定代表人:列梓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陈明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