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民初25307号
原告:上海新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轶宸,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新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新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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