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慧康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某某*中医肿瘤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7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红棉道**英达利科技数码园**101B-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医肿瘤医院,住所地:***市鹿泉区高新区龙泉东路**。 负责人:**,该医院院长。 上诉人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医肿瘤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