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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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60号
原告: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86001Y,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C栋101B-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萧山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9754405020K,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路728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萧山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萧山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萧山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