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5710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宁路1号高科金汇大厦北楼608-6-1-4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李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