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民特20号
申请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利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来利来公司申请请求:1.解除宝来利来公司与***的劳动合同关系。2.驳回仲裁裁决宝来利来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12519.36元。3.责令***赔偿宝来利来公司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12月1日入职宝来利来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并签订员工登记表,表中明确表示***的工资为3500元,社保缴费明细中宝来利来公司也是按照3500元的基数给予***缴纳。因***考勤打卡记录中从2022年8月1日至9月30日连续多日未打卡未能履行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宝来利来公司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后予以出具,不存在宝来利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宝来利来公司2023年3月28日收到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泰山劳人仲案字〔2023〕第174-1号裁决,故宝来利来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称,一、宝来利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宝来利来公司必须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宝来利来公司在《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中陈述的本案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宝来利来考勤管理制度》《宝来利来销售人员月度考勤管理制度》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法定情形。二、宝来利来公司的诉求超出裁决结果。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山劳人仲案字〔2023〕第174-1号《仲裁裁决书》仅裁决带薪年休假工资一项,而宝来利来公司却提出了与裁决结果毫无关联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赔偿损失包括律师费交通费等,严重超出裁决内容。综上所述,宝来利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驳回宝来利来公司的申请,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经审查查明:2023年3月28日,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泰山劳人仲案字〔2023〕第174-1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宝来利来公司一次性支付***未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2519.36元。该裁决同时载明裁决为终局裁决,宝来利来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宝来利来申请撤销案涉裁决的理由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提交的银行流水证据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认为,《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年)》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的证据,***是否提交以及所提交的与工资有关的证据是否完整,均不影响宝来利来公司作为应当掌握上述证据的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宝来利来主张的上述情形并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本院对其请求撤销案涉裁决的理由不予支持。至于宝来利来关于解除其与***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责令***赔偿其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的请求,均非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宝来利来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