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民特22号 申请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擂鼓石东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利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来利来公司申请请求:撤销泰山劳人仲案字(2023)第336-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因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错误适用了《山东省高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该文件不属于民事上适用的法律规范,仅可以作为指导、参照。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宝来利来公司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宝来利来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收到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泰山劳人仲案字(2023)第336-1号裁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称,一、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正确,宝来利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应予驳回。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出裁决,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均无不当。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带薪休假是我国劳动法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未休年假的,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工资视同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情形下获得的对价,而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将定期休假工资列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4日,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泰山劳人仲案字(2023)第336-1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宝来利来公司一次性支付***2022年11月份工资和2022年12月份工资共计5901.14元,宝来利来公司一次性支付***防暑降温费720元,宝来利来公司一次性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7423元。该裁决同时载明裁决为终局裁决,宝来利来公司于2023年5月5日签收该裁决书并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泰山劳人仲案字(2023)第336-1号裁决认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宝来利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