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丰区宝来利来饲料添加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3340号
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Y,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工业园区创业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单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特别授权),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宝来利来饲料添加剂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恒北农副产品超市38号门市。
经营者:许小进。
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区宝来利来饲料添加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春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