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3181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翟**,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宝龙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民初31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翟**、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原告申请本院解除查封被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