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渠江镇宝来利来直营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初147号
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工业园区创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单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渠江镇宝来利来直营店,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营渠路**。
经营者:黎江松。
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渠江镇宝来利来直营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前即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牟春艳
审判员  古 霞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治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