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4701号
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工业园创业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487875Y。
法定代表人:单宝龙,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翠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欣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