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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红蜻蜓洁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4民初10823号 原告:大连红蜻蜓洁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华南新区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6075424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929号15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QEUMX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大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园23栋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UBFML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大连红蜻蜓洁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告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