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5348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原告李骥,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聂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涉案房屋通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原告实际收房之日,暂计49654.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价款,购买西蒋峪的房屋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超过180天,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是被告迟延通过涉案房屋的房屋竣工备案验收和综合备案验收,而且逾期向原告交付房屋长达400多天,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城投公司开发的济南市历下区西蒋峪小区的房屋,系单位职工团购住房,且对购房人资格等有限制。本案纠纷应由组织团购的单位协调解决,不宜由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文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