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6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吟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吟飞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