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南催字第40号
申请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棕榈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发的票号分别为**********44471、**********44472,出票人均为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847922.87元、207502.73元,出票日期均为2015年10月14日,收款人均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2016年4月14日,未背书的二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