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291执123号
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一案,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芜劳人仲第297号仲裁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34970.40元;
二、被执行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425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
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07634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范德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