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30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3077910,地址钟楼区棕榈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阮绍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21)第5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8日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电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一项为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在人民法院立案前履行了付款义务。故**的本次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丁 淼
审判员  包 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