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民初3059号
原告:***,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申请执行,代收有关执行款项及有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申请执行,代收有关执行款项及有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华起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街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43302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华起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