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广东省东升农场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81民初2671号 原告:广东省东升农场,住所地为廉江市石岭镇东升农场机关。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东升农场企管科科员。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1号第六层房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东升农场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省东升农场于2017年11月2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东升农场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东省东升农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