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891民初1444号
原告:湛江某某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观海路“海上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湛江某某旅游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7月13日,原告湛江某某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某某旅游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3元,减半收取计1400.15元,由原告湛江某某旅游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