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精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多若特阀门(江阴)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精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78767A,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基地B-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多若特阀门(江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09QUX1H,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三联村静堂里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精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多若特阀门(江阴)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苏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精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840元、案件受理费1728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无锡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3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5月5日,因被执行人多若特阀门(江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关于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无锡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行为执行事项,现由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履行,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后向被执行人追偿。 2022年5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将被执行人多若特阀门(江阴)有限公司移送破产程序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程序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