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财保52号
申请人: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X0XE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华苑44-7#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399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保全,保全总金额为5097820.54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97820.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