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5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华苑44-7#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3991N。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6222603N。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皖0202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