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千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民初82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华苑**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3991N。

法定代表人:邵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军,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千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环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144979X9。

法定代表人:杨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公司职工。

申请人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千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皖0202民初826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芜湖千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芜湖利民中路支行34×××95账户在148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千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千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芜湖利民中路支行34×××95账户在148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玉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吉德珍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