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91737号
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2幢21302;213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