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2189号之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2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2幢21302、21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3136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双拥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736632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4)海仲案字第1037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为:1、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7305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4664.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5892.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仲裁费27879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58436元(待算),执行费为9984.36元(暂计),上述款项合计768420.36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统查系统和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等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25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也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25年4月29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向其告知财产统查的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的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将依其申请办理续封、续冻手续;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造成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4月29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