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8123号
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12幢21302;21319室。
法定代表人:金史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于安,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妻子),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