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24739号
申请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出具了案号为(2021)沪0114财保253号的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6,076.4元及股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莉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