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26451号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灿
法官助理*瑜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