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46085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图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F座9层90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图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图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图创公司向我支付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875.53元;2、图创公司向我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5685.84元;3、图创公司向我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工资8203.8元;4、图创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000元;5、图创公司向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586.21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20年11月入职图创公司处,担任三维建模工程师一职,工资约定为11000元/月,工作期间图创公司从我工资中扣除缴纳社保差额且公积金未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恶意少发试用期工资,并拖欠2021年5月份及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加班费未予发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于2021年5月3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未支付我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合法主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图创公司删除我的钉钉导致我无法获取相关加班和调休证据,该证据涉及到我的重大财产权益,对查清案件的事实至关重要。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现我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图创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的前三项诉讼请求均超出了仲裁请求的金额,前两项的工资均已足额支付,不存在差额。第三项诉讼请求,根据员工手册规定,**3日可扣发当月工资,员工手册经员工签字认可,因此不同意支付2021年5月份工资。第四项诉讼请求,因**连续**3日,单位依据公司员工手册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解除,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第五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20年11月27日**入职图创公司,图创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有期限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载明“试用期为3个月,甲方可视情况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第五条载明“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三维数据工程师岗位(工种)工作,……”第七条载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一)标准工时制。……”第八条载明“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以《员工手册》中第二章2.4《工作时间、休假及考勤管理》的内容(每年更新)为准。甲方有权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对《员工手册》中第二章2.4《工作时间、休假及考勤管理》的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和修订。”第九条载明“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及转正后的薪酬以《聘用信》中确认的数额为准。甲方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薪酬。关于乙方薪酬的组成、调整、保密以及其他与乙方薪酬相关的事宜,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员工手册》第二章2.5薪酬政策以及其不时更新的内容执行”。**在图创公司工作至2021年5月27日,图创公司向**支付工资至2021年4月30日。
**主张其转正之后每月工资11000元,试用期按照80%发放,试用期每月工资8800元,图创公司未足额向其支付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其中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其按照4天出勤主张工资差额,其中11月28、29日为休息日,其确认其中1天出勤了,另外1天是否出勤其想不起来了。图创公司则主张**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200元+岗位工资3000元+不固定数额的绩效,其公司已经足额向**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出勤天数为3天,并就此提举《**工资台账》,显示**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每月工资包括基本2200元、岗位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数额不固定),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当月应发合计分别为742.86元、7832.91元、6141.36元、5477.36元、8975.36元、7175.36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负担部分均为1370.87元(2020年11月为0),2021年3月、4月个人所得税分别为44.44元、24.14元,其他月份均为0,实发数额分别为3799.2元、3405.7元(当月有其他扣减数额3056.34元)、4770.49元、4106.49元、7560.05元、5780.35元。
**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图创公司与其约定试用期发放80%的工资,其在职期间从未见过工资条,且多次向图创公司索要工资条,图创公司均未向其提供,并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
1、银行交易流水,显示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每月15日左右,图创公司均有向**转账支付的代发工资项目,金额与图创公司提举的《**工资台账》中显示**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工资实发数额一致。图创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已足额支付**的工资。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图创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1783元,该期间**每月社会保险个人应负担数额与前述图创公司提举的《**工资台账》中显示的数额一致。图创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社保缴纳基数11783*****的工资标准,系应**办理工作居住证等需求,在入职时要求其公司按照该基数缴纳社保,无法证明工资情况。图创公司就此提举微信对话记录截屏打印件,图创公司主张系其公司人事**与**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载明“**:**,您这边有了解工作居住证的缴纳基数是多少么。社保和住房公积金。……2020年12月18日,(**发送截图)**:**,得缴纳11783。2021年12月22日,**:**,就按照11783缴纳。**:好的,我去打申请。”**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确认图创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21年5月。
另查,**诉图创公司劳动争议另案中,**提举了录音,**主张系2021年1月17日其与图创公司人事**之间的对话录音,显示“**:你的正式工资是一万一,完了之后,上个月是干了两天,干了三天班,有一天是周六加班,还是周日加班,对吧?**:嗯,周六日加班。**:11月份的时候。**:嗯。**:11月份的时候,然后那天我直接跟领导说,直接给你算三天工资就完事了。**:那我正常的还有一天啊。**:正常是两天啊。11月份的时候。**:周四周五周六,周日没来吗?**:你周日来了吗?你要周日来了,我这边看的是你加了一天的班。**:我也记不大请了,是否三天我也记不大请了。**:你要是差了,我就给你补回来。”图创公司认可系**的声音,但表示该证据无法证明**主张的工资标准。
2021年5月27日,图创公司人事**向**发送微信,载明“**:你好,你在职期间,由于你的多次**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这都严重影响了公司对客户的项目质量与交付进度,这已经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到了公司的声誉。现在,就2021年5月27日下午我通知你的内容,我代表图创公司再次正式地通知你,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针对上述通知所载**“多次**”的指向,图创公司主张系因**2021年5月19日至5月21日期间连续三个工作日**,就此提举了钉钉网页截图,显示(1)统计报表显示报表生成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姓名为“**(离职)”,考勤组为“为加入考勤组”,其中5月11日上午、5月12日下午均显示“缺卡”、5月8日、5月17日均显示为“请假”,5月19日至5月21日均显示“缺卡”,5月26日、5月27日上午打卡时间均为12时至13时期间,均显示为“***到”。(2)请假截图,显示申请人为“**(已离职)”,请假类型为“事假”,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21日,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分别为当日9时和18时,请假事由分别为“病假调休”“生病”“生病调休”,审批流程均显示“***未审批”。
**不认可统计报表的真实性,认可请假截图的真实性,并表示5月11日、5月12日出现缺卡可能是忘记打卡,当日其均有工作日报,其曾通过钉钉申请补卡并经审批通过,但图创公司未提供补卡记录;5月19日其调休,其问人力要不要马上提申请,人力说不要着急,回来之后再提也行,故其特意在请假事由中标注了是用来调休的,调休的是其之前加班的时间;5月19日公司知道其开始调休请假,5月26日、27日上午其去看病了,5月27日用的是之前加班的时间调休,是当日5点30分提的,公司答应了其的调休申请,其5月8日、5月17日请假均为调休,分别向**及**进行请假,并就此提举了微信对话记录,**主张系其与图创公司人事**之间的对话记录,载明“2021年5月7日,**:我可能明天得去趟医院,肚子实在难受。**:好,我知道了,今天下班后就请假吧。**:这个请假怎么处理,还是调休。**:还是按之前的走,我这几天算出来你们加班有调休按调休。”图创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明确说明这几天算出来有加班的话算调休,说明只有员工有调休时才能使用调休,但**并没有证明自己有几天调休或知晓自己有几天调休,因此就按照请假处理,而并非调休;也可以说明5月19日至21日三天连续**,并非调休,**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申请病假手续。
针对辞退**的制度依据,图创公司提举了以下证据:
1、《员工手册》、员工签到表,(1)《员工手册》载明“第六章工时与假期管理……二、考勤管理。考勤周期为自然月,……(一)考勤打卡。1.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使用钉钉打卡。2.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无公司认可的打卡记录,均以**处理。(二)考勤登记。1.员工的考勤记录由钉钉打卡记录及备案考勤登记组成,没有考勤记录的时间段按照**处理。2.员工因事不能到公司按时上班,须提前钉钉系统中进行考勤登记。3、假期申请,具体说明详见《假期管理制度》……5.员工因忘记打卡可在钉钉系统进行签卡申请。6.签卡次数每个月限3次(上午金和下午),必须在当天钉钉系统提交签卡申请(逾期无效)……(三)考勤汇总。1、当月考勤周期结束3个工作日内,人力行政不汇总当月考勤数据作为员工工资计算依据……(四)考勤工资计算。……3.**。(1)定义:**是指员工未在应出勤时间出勤,包括如下情形:1)钉钉系统没有考勤打卡及考勤申请。2)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上班。……(2)无论何种原因,**均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个工作日向公司支付当月工资总额的100%。(3)年累计**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连续**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三、假期管理制度。(一)休假纪律。1.严格执行请假审批制度……3.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审批而未到岗者,均作为**处理。……3、事假。……(2)请假流程:员工在钉钉系统中提前提交事假申请单,经所在岗位上级审批后方可休假。遇紧急事件无法提前提交事假申请,应电话请假后并发微信、短信确认,到岗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充请假手续。……4.病假。……(2)请假流程:在钉钉系统中提交病假申请单,经所在岗位上级审批后方可休假;连续3天(含)以上病假须提交医院(二级及以上级别)的病例和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假证明须加盖公章),到人力行政部备案。……”。
2、员工签到表,显示课程内容为2021年《员工手册》,培训日期为2021年1月26日,培训时间为18点,人员签到显示“**”签字字样。**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图创公司并未将员工手册发放给员工,且并未实际按照员工手册的内容执行,签到表显示当日实际并未进行培训,而系茶话会性质,其在请假之前主动找了负责加班统计的财务以及上级领导进行请假事前的沟通并得到了同意,2021年5月20日公司人事主动联系其,让其离职,称其身体不太好、请假较多。**就此提举以下证据:
1、录音,**主张系2021年5月18日其与图创公司人事**、财务**、员工**1之间的对话录音,显示“**:钉钉请假的事情和您说一下,我想知道我现在调休是有几天时间?然后我调休完之后得跟人力备注,我哪天是调休,哪天是请假,因为请假就是跟调休不是一个概念。陈:嗯,对,是的。……**:咱们公司流程就是你要请假,你得提前在钉钉上,就是有走这个流程,所以我觉得还是提前说这个事。陈:那你跟新来的那个人事怎么弄的,怎么说的。**:我就是说之前有交给过您表格。陈:她说什么。**:我没有找她,我找的**。陈:嗯,交表格我还没有,就是我这边算完了,最终还没有核对呢。你知道吧?**:哦。陈:就是加班,因为你们之前有个那个什么呢,就是你比如你像**1,他就有那个什么加班没打卡或是没有日报。……陈:你要先请多长时间的假?**:我最快的话也得一个星期,得先好好休息最快也得一个星期。陈:那你就先走调休……到时候那个调休剩余的,如果不够的话,如果不够,我是假设这种情况啊,因为你有可能够。**:如果不够就按事假。陈:对,到时候就按走病假算,如果不够的话……是这样子的,我自己算也是7天,一共是上了有7天的,我这块记录就是7天的加班,然后是整个的话这半年多7天多的加班。……钉钉上直接先走调休,然后调休自动结束之后,然后再三天好四天好,就直接走病假,但是咱们不确定嘛,我就得在钉钉上备注……**:其实你也不用说是,就是我们这边在算工资的时候,肯定说有肯定给你核进去……”。图创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系其公司财务。
2、录音,(1)**主张系2021年5月20日其与图创公司人事**之间的对话录音,载明“褚:你现在怎么样啊,那个在家呢,还是在医院呢?李:在家里,今天还没有去医院,您说什么事情啊。……褚:就是也是考虑到你的身体不好,就是嗯看你身体这块就是也挺累的,嗯是不是可以考虑有其他的?嗯比如说先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先不工作了。李:嗯,您是什么意思?……褚:说白了就是离职。李:嗯,是公司通知您让我离职的吗?褚“嗯,其实呢,怎么说呢,也是一方面考虑到你的身体,可能这边工作强度会比较大,后期,嗯,对,……所以看一下你这边有什么一个想法。李:嗯,那您和我说一下什么原因让我离职,还有就是如果您这边公司,您是代表公司吗?褚:也不能说代表公司吧。李:那你要不代表公司的话,我觉得这个沟通是无效的,没有意义的。……这是您个人的意愿呢,还是说公司的意愿呢?褚:嗯,这个也是算我个人的一个想法吧,也是对你的一个建议……其实其他倒也没什么,因为我今天看到你提交了一个请假的申请嗯。李:是的,因为我现在用的还是调休,就是我之前有加班的,调休的挺多的。褚:你加班还挺多的,所以说这个能调休就都调了吧……”;(2)**主张系2021年5月24日其与图创公司人事**、**之间的对话记录,显示“**:……我的手机4月5日加班掉了,一直没办法正常打卡,这个事你知道吧。**:这边加班打卡的话,你手机现在没有,当时没有打卡。**:我是四月份的这个事,然后平时我不就记下来了嘛。**:啊,你都肯定就记下来了,完了到时候不行的话,那个那些该补补,不了就完事了。因为你加班,你得补一下。然后那个平常上班的话,你问一下同事,都知道你在,咱们那么多人,也不会说有什么问题。**:嗯,对,主要是平时上班的时候有那个日报的,日报什么的。**:日报还有那个你还是做好,把那个日报也不用算唯一,就是反正该补补吧。”(3)**主张系2021年5月26日其与图创公司人事**之间的录音,载明“李:那个我这个打卡的话,现在它上面显示就是显示是**。褚:没问题。……打卡是证明你下午来上班了。李:行,那我就把这卡打上,它上面显示是**,但实际上的话,您是知道的。褚:你不是已经请假了么。李:我请假了,对,请您知晓一下上午。”图创公司仅认可是**及**的声音,但表示二人均已离职,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证据不可采信。
**以要求图创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264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图创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差额五百元;二、图创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工资差额七千五百八十六元二角一分;三、图创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工资差额四千零四十九元二角八分;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载明对图创公司为终局裁决。**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图创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另查,**于另案主张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1800元。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一节。首先,双方就**的工资标准各执一词。其一,图创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的工资标准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综合现有证据显示的内容,可以与**关于其工资标准的主张相印证。图创公司未提举证据推翻现有证据显示内容,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且在仲裁裁决采纳**主张的工资标准且据此作出裁决结果后,图创公司亦表示认可裁决结果。综上,本院采纳**的主张,认定其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11000元,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该标准的80%。进而,(一)针对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相一致部分可见,除休息日出勤1天外,该段期间**出勤2天,经核算,仲裁裁决图创公司向**支付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0元并未低于法定标准,图创公司亦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主**出该数额部分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针对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已于另案主张2021年4月绩效工资差额1800元,对该部分在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经核算,图创公司应当向**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不含2021年4月绩效工资差额)4049.28元;(三)针对2021年5月工资。图创公司以**2021年5月累计**3日为由拒绝支付**当月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结合现有证据可认定**当月存在调休情形,图创公司不能据以克扣工资;另有证据显示**缺卡当日仍与公司人员有正常交谈的录音,另结合其与人事**的聊天内容,本院对**的主张予以采纳,故图创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工资7732.58元。
关于劳动关系处理一节。2021年5月27日图创公司以**“多次**”为由将**辞退,就此,图创公司表示“多次**”指向的期间为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21日,但现有证据可见,图创公司人事及财务同意**先按照调休休假,若调休天数不足则按照病假处理,且**亦通过钉钉系统进行请假并备注为病假调休或病假,显然此种情形并非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综上,图创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核算,**主**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的该项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图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差额500元;
二、北京图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差额(不含二〇二一年四月绩效工资差额)4049.28元;
三、北京图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期间工资7732.58元;
四、北京图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图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