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6民初434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邓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某甲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