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等33户农村土地承包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某某等与新沂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徐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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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苏行申字第00526号
再审申请人***等33户农村土地承包户。(名单附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沂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沂市公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徐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30#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睢宁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南外环路小濉河桥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新沂市高流镇程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程徐村。
法定代表人骆***,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新沂市高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等33户农村土地承包户因诉新沂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新沂国土局)土地整理行为及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行终字第001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等33户农村土地承包户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新沂国土局所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合法是错误的;2、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新沂市高流镇程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程徐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并拿了补偿款,就失去了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准进行审理;4、一、二审法院违法追加程徐村委会作为本案第三人。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重审或者提审,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1、关于土地整理合法性问题。《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新沂国土局作为土地整理地块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具有负责对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案涉项目系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8月22日以苏财建(2008)126号、苏国土资发(2008)246号《关于下达2008年第一批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预算的通知》批准的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制作了公示牌对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在施工单位的选择过程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虽然新沂国土局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整个土地整理的合法性。且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12年5月11日对高一村等三个村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等级为合格。2、关于赔偿问题。在卷证据显示,2013年4月26日及同年10月17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村民分别与程徐村委会签订了《程徐村后王组土地补贴协议》,程徐村委会按照每亩每年800元的标准已向每人支付了三年的补偿款,同时部分村民代表签字认可的协议内容中“经后王组村民讨论一致同意,贰佰零叁亩土地平整复垦出现各种问题和土被取走、水土流失给予补偿壹拾肆万贰仟元……”,表明申请人已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实体权益实际已得到保障。3、关于变更诉讼请求问题。虽然申请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但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实质上还是围绕土地整理行为合法性展开,与本案审理的诉讼请求并不冲突。4、关于追加程徐村委会作为本案第三人问题。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新沂市人民法院有权通知程徐村委会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申请人***等33户农村土地承包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等33户农村土地承包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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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