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富承祥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富承祥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合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2民初106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内蒙古富承祥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敖包后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巴林左旗合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敖包后村。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富承祥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合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