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帝斯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凯帝斯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98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凯帝斯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镇市人民法院(2024)内0981民初389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反馈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查询被执行人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工商等信息,其反馈结果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同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因申请人凯帝斯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253135.00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与申请人约谈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依法将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