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某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6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轻工业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煕祥,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6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华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三十五万三千六百五十五元九角(包括本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八千元,***行金七千四百五十二元九角,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八十五元,执行费五千零一十八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