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81民初1438号
原告: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免收。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