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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某某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81民初1438号 原告: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免收。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