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81民初20号
原告: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98166099798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武威龙威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龙威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免收。
审 判 员 ** 英
二 〇二 〇 年 二 月二十 日
书 记 员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