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570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文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1987877Y。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已经协商好,该纠纷已经解决,特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