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81民初390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宜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