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59777号之一
原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了(2018)沪0115民初597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432元(以下币种相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原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5,432及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432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