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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686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了(2020)沪0115民初268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