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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御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4848号 原告:***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御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御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御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御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御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御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蒋 翔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