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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065号 原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竹园路518号3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怀璧,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更冠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