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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5民初15875号 原告: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负责人:谢某某。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费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吉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