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549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负责人:谢某某。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01月0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