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549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负责人:谢某某。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01月0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