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靖工程有限公司

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靖工程有限公司;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323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某。 住所地:云南省师宗县。 被执行人: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肖某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 被执行人:中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高新开发区。 关于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师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23民初2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两被执行人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靖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华夏御江府二期的三套在建房屋,抵作部分案款(不超过240万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办理房屋登记收悉;二、2025年11月30日前,双方就房屋折抵案款及剩余案款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另行签订协议,否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云0323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