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9民初1280号之二
原告:宜宾鸿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宜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宜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宜宾鸿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宜宾鸿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鸿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鸿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2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共计8,452元,由原告宜宾鸿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