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云0302行审168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
组织机构代码:01515183-X。
地址:曲靖市麒麟东路89号。
单位负责人***,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397171。
地址:曲靖市玄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麒国土资监字(2017)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益宁街道牛街社区社区集体土地(原曲辰种业公司科研用地)面积11.09亩(7393平方米)地类为水田,建设市政道路(潇保路)为由,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麒国土资告字(2017)第11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履行了告知处罚及听证程序后,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金江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责令其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违法占用益宁街道牛街社区社区集体土地(原曲辰种业公司科研用地)面积11.09亩(7393平方米)地类为水田,建设市政道路(潇保路),给予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处罚7393元(柒仟叁佰玖拾叁元整)的麒国土资监字(2017)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也未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作出处罚的相关依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是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益宁街道牛街社区社区集体土地(原曲辰种业公司科研用地)面积11.09亩(7393平方米)地类为水田,建设市政道路(潇保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有限公司责令其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占用益宁街道牛街社区社区集体土地(原曲辰种业公司科研用地)面积11.09亩(7393平方米)地类为水田,建设市政道路(潇保路),给予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处罚7393元(柒仟叁佰玖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麒国土资监字(2017)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